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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牌捐款必须履约

1999-01-14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8年七八月间,江西省兴国县某矿泉水厂(个体私营企业)厂长吕某在当地民政部门举办的赈灾义演晚会上,慷慨地亮出“某矿泉水厂吕某捐赠5000元人民币”的大牌。事后却迟迟不兑现承诺,民政部门有关人员找到他时,吕某说只想藉此机会做个广告出个名而已,并没有真的捐赠意图,且自己也没有和灾区人民签订捐赠合同。

民政部门将吕某诉至当地法院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,吕某必须履行捐赠承诺,付清5000元赠款给民政部门,再由民政部门转交灾区。

我国《合同法》第185条规定:“赠与合同生效,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,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。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、灭失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,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

据了解,捐赠者只要亮出捐赠大牌或在捐赠名单上签名,就表明捐赠者通过募集单位(灾区人民的代理人)与灾区人民订立了捐赠合同。捐赠人不兑现承诺就要构成违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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